不利益變更禁止 分類: 上訴通則 刑事訴訟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時,上訴審法院不得做出比原審更不利的判決,避免被告有所顧及而不願或放棄上訴權之行使,以助於被告自由行使上訴權,達成救濟程序之制度意義;而為被告利益上訴則有認為係國家喪失加重處罰的權力(國家失權觀點)。 適用範圍 第二審(370)、再審(439)、非常上訴撤銷原判決而更為審判(447II)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上訴通則 刑事訴訟法 續審制續審制係指上訴審延續原判決審理程序及訴訟資料,根據第一審之證...上訴通則刑事訴訟法發交發交係指上級審法院將原審撤銷後,將案件送回原審理以外之法院(...上訴通則刑事訴訟法第三審發回發回係指上級審法院,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判決不當...上訴通則刑事訴訟法第三審第二審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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