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益變更禁止



不利益變更禁止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時,上訴審法院不得做出比原審更不利的判決,避免被告有所顧及而不願或放棄上訴權之行使,以助於被告自由行使上訴權,達成救濟程序之制度意義;而為被告利益上訴則有認為係國家喪失加重處罰的權力(國家失權觀點)。

適用範圍
第二審(370)、再審(439)、非常上訴撤銷原判決而更為審判(447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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