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消滅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相對消滅係權利本身不消滅,僅與原來之權利主體分離,而移轉屬於新權利主體。 1.基於權利人之意思:如物權之移轉、債權人之讓與 2.非基於權利人之意思:如因權利人之死亡,而財產被繼承 相關文章 權利取得(acquisition/Erwerb)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權利變更(modification/Abaenderung) 主體變更 客體變更 權利消滅(loss/Verlust) 絕對消滅 相對消滅 閱讀完整內容
絕對消滅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絕對消滅又稱客觀的消滅,係權利之本身,客觀的失其存在,即權利人在形式上、實質上均喪失權利。可分為: 1.基於權利人之意思:權利拋棄而喪失。 2.非基於權利人之意思 (1) 依法律規定而消滅:如因除斥期間屆滿,原權利不能行使。 (2) 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如房屋因失火燒毀。 (3) 債權因清償而消滅:當事人將債務清償。 (4) 因效用之終了而消滅:如消費借貸中,借用人因借用物因借貸目的使用完畢而消滅。 相關文章 權利取得(acquisition/Erwerb)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權利變更(modification/Abaenderung) 主體變更 客體變更 權利消滅(loss/Verlust) 絕對消滅 相對消滅 閱讀完整內容
權利消滅(loss/Verlust)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權利消滅又稱權利喪失,係權利與主體脫離之法律現象。通常可分為絕對消滅及相對消滅兩種情形。 相關文章 權利取得(acquisition/Erwerb)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權利變更(modification/Abaenderung) 主體變更 客體變更 權利消滅(loss/Verlust) 絕對消滅 相對消滅 閱讀完整內容
客體變更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客體變更又稱內容變更,係指權利主體不變,僅變更權利之標的,可分為量的變更及質的變更: 1.量的變更:如債之一部因清償而減少、不動產租賃租金之增減(民法第442條)、所有權客體之物的增加、附合(民法第811-812條)、混合(民法第813條)、加工(民法第814條) 2.質的變更;如普通債權變為損害賠償債權、選擇之債變為特定之債、代物清償(民法第319條)、質權之變賣價金(民法第892條)。 相關文章 權利取得(acquisition/Erwerb)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權利變更(modification/Abaenderung) 主體變更 客體變更 權利消滅(loss/Verlust) 絕對消滅 相對消滅 閱讀完整內容
主體變更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主體變更及權利本身不變,僅變更權利人。 1.權利由被繼受人變為繼受人擁有。 2.少數主體變為多數主體:如個人遺產由子女共同繼承。 3.多數主體變為少數主體:如共有人中一人拋棄其共有。 相關文章 權利取得(acquisition/Erwerb)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權利變更(modification/Abaenderung) 主體變更 客體變更 權利消滅(loss/Verlust) 絕對消滅 相對消滅 閱讀完整內容
權利變更(modification/Abaenderung)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權利變更係在不影響權利之本質下變更權利之型態。可分為主體之變更、內容或客體之變更。 相關文章 權利取得(acquisition/Erwerb)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權利變更(modification/Abaenderung) 主體變更 客體變更 權利消滅(loss/Verlust) 絕對消滅 相對消滅 閱讀完整內容
創設繼受取得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創設繼受取得係就他人既存之權利,創設新權利而繼受取得新權利,此種繼受取得,被繼受人仍保有其原本之權利,只特別為繼受人創設新權利。後權利係基於前權利而取得,能理解為後權利為前權利內容之一部,故仍屬於繼受取得。如他人土地所有權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等數之。 相關文章 權利取得(acquisition/Erwerb)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權利變更(modification/Abaenderung) 主體變更 客體變更 權利消滅(loss/Verlust) 絕對消滅 相對消滅 閱讀完整內容
移轉繼受取得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移轉繼受取得係不變更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完整移轉於繼受人,此種權利之取得,前後之權利內容完全相同,僅有主體之變更,如買受人自出售人購得房屋屬之。 可分為特定繼受取得及概括繼受取得 1.特定繼受取得:係基於各個原因, 分別 繼受取得各個權利,如因買賣而取得所有權、因贈與取得所有權屬之。 2.概括繼受取得:係基於一個原因,將多數權利概括視為 一體 ,而繼受取得,如因繼承而取得被繼承人之財產屬之。 相關文章 權利取得(acquisition/Erwerb)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權利變更(modification/Abaenderung) 主體變更 客體變更 權利消滅(loss/Verlust) 絕對消滅 相對消滅 閱讀完整內容
繼受取得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繼受取得又稱權利之相對發生,係非由於獨立之事實,係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其權利。 繼受取得係以他人權利存在為前提,得基於取得人之意思(如因買賣而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或依法律行為(如因繼承而取得遺產之所有權)而取得。繼受取得又可分為移轉繼受取得與創設繼受取得兩種。 相關文章 權利取得(acquisition/Erwerb)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權利變更(modification/Abaenderung) 主體變更 客體變更 權利消滅(loss/Verlust) 絕對消滅 相對消滅 閱讀完整內容
原始取得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原始取得又稱權利之絕對發生,係因獨立之事實而取得之權利,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 如以下之民法相關規定: 1.先占無主物而取得無主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2條) 2.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8條) 3.拾得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7、810條) 4.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11條) 5.因善意受讓占有動產,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801條) 6.因取得時效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民法第768~770條) 7.因除斥期間屆滿,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 (民法第923條) 相關文章 權利取得(acquisition/Erwerb)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權利變更(modification/Abaenderung) 主體變更 客體變更 權利消滅(loss/Verlust) 絕對消滅 相對消滅 閱讀完整內容
權利取得(acquisition/Erwerb)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權利取得亦稱權利之發生,係權利附著於其主體之法律現象。權利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及繼受取得。 相關文章 權利取得(acquisition/Erwerb)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權利變更(modification/Abaenderung) 主體變更 客體變更 權利消滅(loss/Verlust) 絕對消滅 相對消滅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