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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承兌


附條件承兌係指付款人對於匯票金額之承兌附有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例如付款人於承兌時在該匯票上記載匯票承兌後禁止背書等字樣,此舉造成匯票文義改變,且妨害匯票流通性,故票據法47條將附條件承兌視為拒絕承兌,但實際上,若執票人願意接受付款人之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而不行使追索權,仍為有效的承兌。

一部承兌


一部承兌係指付款人載經過執票人同意,僅承兌匯票金額的部分,該執票人則須將一部承兌之事由通知前手,並就未獲付款的匯票金額部分,請求付款人做成拒絕證書,以利進行期前追索。

不單純承兌


不單純承兌係指付款人於承兌時,其所承兌的範圍對匯票的文義並未完全承認,而有加以限制或變更,可分為一部承兌與附條件承兌。

單純承兌


單純承兌係指付款人沒有條件限制,完全依照匯票的文義加以承兌,為承兌制度之原則。

略式承兌


略式承兌係指匯票付款人載匯票正面簽名而不記載任何文義的承兌方式,此類承兌係因票據實務上,只要付款人於匯票正面簽名,無論該簽名是否具有承兌之意思,皆視為匯票之承兌,且不得舉證推翻該簽名具有承兌效力。

正式承兌


正式承兌又稱完全承兌,係指匯票正面上記載有承兌之字樣,並由付款人簽名之承兌方式,故此類承兌必須記載: 付款人載票據正面記載承兌或其他同義字樣 付款人載票據正面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