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物權行為 分類: 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類型 準物權行為為使民法上物權(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外的權利發生、變更、消滅的處分行為,使債權(債權讓與、債務免除)、無體財產權的變動的法律行為屬準物權行為。 相關文章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合同行為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dingliches Geschäft)-準物權行為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生前行為-死因行為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完全法律行為-不完全法律行為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主行為-從行為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有償行為-無償行為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 要物行為-諾成行為 暴利行為(Wuchergeschäft)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類型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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