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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文書


報告文書係指文書所記載之事項,為文書作成人關於觀察事實結果,而記載其結果於文書者,證據力較弱。如法院筆錄、日記、商業帳簿、驗傷單等屬之。

勘驗文書


勘驗文書係指紀載文書做成人的意思表示或其他陳述,由法院自行觀察該文書之內容,為待證事實之證明者,其行為與勘驗無異,所以稱勘驗文書,證據力較強。例如票據、遺囑、存證信函行使形成權、公證書等屬之。

反證(民訴)


反證係指不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為否定對造負有舉證責任之事實而提出之證據及證定程度,而反證只須達到有無特定事實真偽不明之程度即可。

本證(民訴)


本證係指為證明自己負有舉證責任之事時而提出之證據及證明之程度,而本證之證明程度必須達到使法官認為確有此事的確信程度,才能認為負舉證責任之一方舉證成功,否則就須負擔真偽不明之不利益。

抗辯


抗辯係指對於原告主張之要件事實,被告違反對該個別要件事實之存在,而提出就該要件事實於法律評價尚可兩立之抗辯陳述,包括權利障礙事實(如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權利消滅事實(已清償契約債務)、權利排除事實(消滅時效完成)。

否認


否認係指對於原告所主張之要件事實,被告違反對該個別要件時時之存在,而提出就該要件事實於法律評價上不可兩立的否認陳述。

主張


民事訴訟法之主張係指原告就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起訴時,所需一併提出構成該訴訟標的之要件事實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