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附款(Nebenstimmungen)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行政處分附款係指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上之附加規定,以對行政處分之內容為一定之附加規制。附款基本上並非獨立之意思表示,而直接與處分內容一併敘明,為行政處分之主要部分。 附款之種類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廢止、保留負擔事後附加或變更五種,其中可針對負擔及保留負擔事後附加或變更單獨提起行政救濟。 閱讀完整內容
第二次裁決(Zweitbescheid)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第二次裁決為行政機關就人民同一事件(前提事實及法律狀態未發生變化)之申請,為重新之處理,並且於實體法上作成新決定,第二次裁決已非單純之告知,而係獨立之行政處分,故就第二次裁決的救濟就個案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與義務訴訟。 第二次裁決有可分為積極第二次裁決及消極第二次裁決,前者指行政機關已為與先前之裁決「不一致」之決定;後者仍與先前裁決「一致」之決定。 閱讀完整內容
重複處分(Wiederholen Verfuegungen)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重複處分為人民不服行政機機關所為之行政決定,而未依期限提起行政訴訟,或依期限提起行政訴訟而無結果,仍就同一事件向原行政機關請求作成對其有利之行政決定,若行政機關就該相同之原因事實 直接引述已作成之行政處分 而加以拒絕,該拒絕即為為重複處分,例如主管機關回復「該申請之案件已終結,且其主張之理由亦不可採」屬之。 就重複處置之救濟,得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與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