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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公示原則


物權變動公示原則係指物權之變動, 必須 以一定之 公示方法 表現於外,始能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登記及交付皆為 事實行為 不動產:登記(經國家機關之登記) 民法第758條第1項 動產:交付 民法第761條第1項前段

物權變動公信原則


物權變動公信原則係指依 公示方法 所表現之物權,縱與真實權利內容 不符 ,對信賴此項公示方法而為物權交易之人,法律 仍承認 其具有與公示狀態相同之 法律效果 ,以保護 交易安全 。而「善意取得」制度即為物權變動公信原則的代表

物權變動


包括物權 發生 、 內容變更 、 消滅 1.發生: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A.原始取得:不是依據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  B.繼受取得:依據他人的權利而取得物權   I.移轉取得   II.創設取得 2.變更: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  A.主體變更:物權取得、喪失  B.客體變更:量上有所增滅  C.內容變更:內容有所改變 3.喪失:絕對喪失、相對喪失  A.絕對喪失:物權本身的消滅  B.相對喪失:物權脫離原主體,與另一主體相結合

一物一權主義(Eine Sache, ein Recht)


一物一權主義為法律上的物必須個別獨立存在,一物只能成立一個 所有權 ,所有權的客體以一物為限,數個物也不能成立一個物權,未分離的物之成分(如果樹的果實、房屋的牆壁)、土地界標、人力無法支配者(電波、音波、電磁波、粒子輻射)並不能算是法律上之物。

物權類型(Types of Rights In Rem)


物權類型可劃分如下: 完全物權:所有權 定限物權: 用益物權(都是限於不動產):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不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留置權

物權法定原則


指物權類型只能依據 法律 及 習慣法 創設(民法第757條「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包括類型強制(Typenzwang)及類型固定(Typenfixierung) 1.類型強制:物權之 種類 須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2.類型固定:物權的 內容 須依法律之規定 理由: 1.物權之絕對性:物權得對抗一般之人,若得以契約創設,對公益有害(舊民法757條立法理由) 2.物盡其用的經濟效益:若任意創設對所有權限制或負擔之物權,有礙於所有權自由 3.交易安全之保護:種類和內容的法定化,方便公示,減少交易成本

物權(Rights In Rem/ius in re/Sachenrecht/droit réel)


物權係指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排他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就該權利的以不特定人為義務人而要求不為一定行為(對世效力)。基於物權法定,物權類型僅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八種。 內容: 1.對物直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 2.排他的保護絕對性 效力: 1.排他效力:同一個標的物,已成立的物權可排除「 互不相容 」的物權再行成立 2.優先效力:物權優先於債權,先設定的物權優先於後設定的物權(必須為得相容之物權) 3.追及效力: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不論輾轉入於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仍得就該物主張其物權 4.物上請求權:包括「物權人物上請求權」及「占有人物上請求權」  A.物權人物上請求權: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  B.占有侵奪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9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