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係指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排他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就該權利的以不特定人為義務人而要求不為一定行為(對世效力)。基於物權法定,物權類型僅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八種。 內容: 1.對物直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 2.排他的保護絕對性 效力: 1.排他效力:同一個標的物,已成立的物權可排除「 互不相容 」的物權再行成立 2.優先效力:物權優先於債權,先設定的物權優先於後設定的物權(必須為得相容之物權) 3.追及效力: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不論輾轉入於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仍得就該物主張其物權 4.物上請求權:包括「物權人物上請求權」及「占有人物上請求權」 A.物權人物上請求權: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 B.占有侵奪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9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