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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Affiliated company)


關係企業又稱集團企業,係指相互間存在特定「關係」的企業,該關係可能是指揮監督或投資關係,或兼具兩者。 依據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關係企業包括控制與從屬關係及相互投資公司兩種。 控制及從屬公司間,必須編制合併營業報告書及財報,交叉持股之表決權也受到限制,庫藏股取得也需受限制,控制公司之員工分紅得包含從屬公司之員工,債權抵銷受到限制,且清償順位必須劣後。 相互投資公司必須於不合於相互投資公司、成為單方控制公司或互為控制公司、再度成為相互投資公司等情形負有通知他公司之義務,而相互投資公司間之表決權行使也受到限制。

深石原則(Deep-Rock Doctrine)


深石原則又稱債權居次原則,係指控制公司對於從屬公司之債權應次於其他債權受償之制度,於公司法第369條之7就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抵銷之限制,且清償順位亦須次於其他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