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期間
告訴期間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期間之限制,而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期間起算時點為 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 或 代行告訴人被指名時 起, 6個月內 為之。知悉的認定必須對於犯人之犯行達 確信 之程度。繼續性犯罪或連續性犯罪則以最後一次犯罪或行為終了時起算,數告訴權人則分別計算告訴期間,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相關文章 告訴 告訴對象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專屬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拋棄 免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