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
脅迫係指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告以危害,致表意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詐欺的要件包括脅迫行為、表意人發生恐懼、表意人為意思表示、脅迫行為與表意人發生恐懼及表意人為意思表示間具有因果關係、脅迫行為具有不法性、脅迫故意。表意人受脅迫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應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而意思表示經過十年亦不得撤銷。 類型可分為相對人所為脅迫、第三人所為脅迫 相對人所為脅迫:係指脅迫為相對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 第三人所為詐欺:係指詐欺為第三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反面解釋)。此處第三人有認為限縮於表意人直接為法律行為以外之人,且須因該法律行為之效力進而取得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相關文章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要件 表示行為 (客觀) 法效意思 (主觀): 行為意思 、 表示意思 、 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方法: 明示 、 默示 、 沉默(Schweigen) 無相對人意思表示 - 有相對人意思表示 ( 對話意思表示 - 非對話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虛偽意思表示 (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錯誤 (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 表示行為錯誤 - 動機錯誤 - 傳達錯誤 ) 意思表示不自由 詐欺 脅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