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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證言權


拒絕證言權係指得拒絕陳述待證事實經驗之權利。雖任何人均有作證的義務,但為維護特定價值(如親屬間、公務、業務關係)等,在衡量發現真實及其他價值後,立法者承認特定價值係優於發先真實而賦予該權利。 公務關係(刑事訴訟法第179條) 身分關係(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不自證己罪(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業務關係(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證人


證人係指陳述自己對於待證事實經驗的人,性質上屬於供述證據,有傳聞法則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