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規定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空白規定係指因立法者於立法時無法預知,而授權行政機關就部分構成要件制定相關規範為補充。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授予裁量規定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授予裁量規定係指授予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規定,此類法條用語常用「得...」、「得不...」、「必要時得...」等。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限制性法條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限制性法條係指以目的限縮解釋限制其他法條。其法條用語包括:但不包括...、以...為限、...不適用之、...不在此限。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說明性法條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說明性法條係指在另一條項加以說明,可分為定義型、註解型語例示或列舉型。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負面表列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負面表列係指法律明確列舉禁止事項,並將未列舉禁止者推定為允許,通常為政策鬆綁之用。 如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7條第1、2項: 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 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 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 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正面表列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正面表列係指法律明確列舉允許事項,並將未列舉允許者推定為禁止。 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 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 物品。 七、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廠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 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八、醫療用中藥材。 九、行政院新聞局許可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 十、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 十一、船員及航空器服務人員依規定攜帶入境之物品。 十二、兩岸海上漁事糾紛和解賠償之漁獲物。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三款物品之輸入條件,由貿易局公告 之;第七款物品之輸入條件,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處(局))公告之。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例示規定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例示規定係指以例子或指示事物或種類之方式說明某一上位概念的意義,與列舉規定同為廣義的定義方法之一。惟例示,係提供部分範疇可避類、比照處理,並非完全排除其他類似事物,因此在句式上以例示概括表示為多。 例示規定之解釋應依類比規則,包括: 類似點應是本質的屬性,不可為偶然的屬性 類似的各屬性與待論事物的關係,當是彼此相容納、相適合,不可矛盾衝突 互相比較的二事物之類似點不可過少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列舉規定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列舉規定係指為預防法規在適用上發生疑義,特別把所要規定之要件標準等具體的事物,以項款逐一舉出來,用以說明某一上為概念意義或該列舉事務之總效果的法條。此種法條具是之解釋方式有二:1.明示其一,排除其他2.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 列舉規定必須注意三個原則:1.列舉事物為可以證實的2.儘可能避免推論和判斷3.各款性質須相同,不可為實體、程序交錯,兩者性質相異者。 如民法第129條第1項: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等事由而中斷。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訓示規定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訓示規定係指執行公務員的一種指導或指示規定,而無附帶處罰規定者,如有逾越,該公務員雖負有行政責任,但對該法律行為並不生無效、撤銷之效果。通常有「應」、「須」之用語。如公務員法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為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視同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視同與視為之法律上效果相近,均就 事實 之認定而言,如事務即其性質有異於其他事務,就一定之法律關係,以同一之法律處理者。如兵役法第38條第2項: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暫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視為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視為係指因公益需要,對於某種 事實 存在與否,依據法規的作用而加以認同擬定,使類似事實擴大認定為同一。縱然其結果與真實相反,也不容許提出反證推翻。如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擬制性法條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擬制性法條係指立法者將具類似性質但不同一之法律事實中一主要事項予以界定,並將其他事項透過擬制方式賦予同一之法律效果。常見用語如視為、視同、以...論。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引用性法條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引用性法條係指在其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中,引用其他的法條,此種法條一般稱為引用性法條。其主要功能包括避免遺漏或重複、節省立法者時間、減少論爭時間避免正之糾紛、促使法律統一。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比照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比照係指立法時避免法條文字繁複,特將某種事件,明定比照 類似事項 已有之規定而處理者。如民法第89條: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準用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準用係指就某項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變通、間接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如民法第347條: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適用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適用系指立法時避免重複規定,而明定某種事項逕行適用同樣事項已有之規定。即完全依其規定直接辦理,不必變通。如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不完全法條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不完全法條係指不具備法律效果之規定,無法發揮規範的功能,此種法條僅能用於進一步說明、限制或引用另外一個法條或章節。 不完全法條依立法技術之不同,可再細分為四種:說明性、限制性、引用性、擬制性。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完全法條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完全法條係指法條中兼備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二個部分,並將該法律效果繫於該構成要件。關於資格、能力、權限或權利之賦予之法條多屬完全法條。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任意規定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任意規定係指法律規定之內容主要在規範私人利益,與國家或社會公益無直接關聯,屬無必須強制實現之作用之私法規定,可由當事人之意思自由任意選擇變更或拒絕適用,故僅能相對適用,因此,任意規定僅具補充或備位之意義。任意規定之用語為「得」、「告訴乃論」、「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等。 任意規定可分為明示性任意規定,即以法律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而適用;另一為隱藏性任意規定,即該法律雖未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但得由立法意旨解釋而認定。 相關文章 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 強制規定 禁止規定 效力規定 取締規定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
授權規定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授權規定又稱授權法條,係指除命令當事人為一定行為外,更授予當事人以一定法律上地位者。如護理人員法第3條: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者,得請領護理人員證書。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