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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效力與既判力比較


參加效力 既判力 理論依據 參加人與被參加人之責任分擔 一事不再理 效力 通說:本訴敗訴時始發生 不論本訴勝、敗訴均發生 效力被排除情形 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參加人因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 再審事由 主觀範圍 及於告知人與受訴訟告知人 及於當事人即視同當事人 客觀範圍 包括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判決理由之判斷 僅及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職權調查事項 否 是 執行力 無 給付之訴時有

無效判決


無效判決係指雖經法院諭知,但不生判決效力之判決,係最嚴重之判決瑕疵。 相關文章 裁判拘束力 裁判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 實質確定力 無效判決

實質確定力


實質確定力即既判力,係指案件不應再成為訴訟客體,而生一事不再理效果,僅本案判決受實質確定力拘束。 不起訴處分亦有具實質確定力之類型,係指欠缺實體訴訟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4款、第252條8~10款)或實體條件之不起訴處分,此類不起訴處分若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情形,不得再對該案件重啟偵查。 相關文章 裁判拘束力 裁判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 實質確定力 無效判決

形式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係指不得依通常方法聲明不服,非本案訴訟亦有該效力。 不起訴處分亦有僅具形式確定力者,係指缺乏部分之訴訟條件,而無法為進一步之追訴,若訴訟條件經補正,則可再行起訴。如欠缺告訴要件、被告死亡或無審判權等情形(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7款)。 相關文章 裁判拘束力 裁判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 實質確定力 無效判決

裁判確定力


裁判確定力係指不得再依通常程序救濟聲明不服之裁判效力,包括形式確定力及實質確定力兩內涵。 相關文章 裁判拘束力 裁判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 實質確定力 無效判決

裁判拘束力


裁判拘束力係裁判者(法院)就某些程序允許自行更正外,不得逕行撤銷或變更。但發回、發交時,則拘束力不再拘束裁判者。 相關文章 裁判拘束力 裁判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 實質確定力 無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