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管轄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任意管轄(日文:任意管轄)係指專屬管轄以外之事件,雖法律對管轄法院已有規定,但仍得依當事人之合意創設管轄,或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而產生應訴管轄時,得加以變更管轄法院之類型。 相關文章 法定管轄 - 合意管轄 - 應訴管轄 - 指定管轄 土地管轄 - 職務管轄 - 事物管轄 專屬管轄 - 任意管轄 寄寓地 閱讀完整內容
事物管轄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事物管轄(日文:事物管轄)係指依照訴訟之性質決定以初級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如訴訟標的之金額決定第一審由區域法院或地方法院管轄,但中華民國(台灣)並無獨立之法院為事物管轄,而簡易庭僅為地方法院下之一個審判單位而已。 相關文章 法定管轄 - 合意管轄 - 應訴管轄 - 指定管轄 土地管轄 - 職務管轄 - 事物管轄 專屬管轄 - 任意管轄 寄寓地 閱讀完整內容
職務管轄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職務管轄(日文:職分管轄)係指依各級法院負責職務之種類為標準而定之管轄,可分為通常職務管轄及特別職務管轄。 通常職務管轄:即一般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之管轄 特別職務管轄:如再審之訴專屬由原法院管轄(但有法定原因,轉屬於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保全承在第二審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其餘由第一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24、533條)。 相關文章 法定管轄 - 合意管轄 - 應訴管轄 - 指定管轄 土地管轄 - 職務管轄 - 事物管轄 專屬管轄 - 任意管轄 寄寓地 閱讀完整內容
土地管轄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土地管轄(日文:土地管轄)係指將同種職務分配於不同地方之法院掌管而定之管轄,係基於衡量事件與該法院之管轄區域間有一定之人或物之關係,而分配於特定地方之法院。 相關文章 法定管轄 - 合意管轄 - 應訴管轄 - 指定管轄 土地管轄 - 職務管轄 - 事物管轄 專屬管轄 - 任意管轄 寄寓地 閱讀完整內容
法定管轄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法定管轄係指依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管轄,如針對法人、團體、業務涉訟、船舶涉訟、不動產涉訟、票據涉訟、侵權行為涉訟、登記涉訟、繼承涉訟、共同訴訟等均有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2條)。 相關文章 法定管轄 - 合意管轄 - 應訴管轄 - 指定管轄 土地管轄 - 職務管轄 - 事物管轄 專屬管轄 - 任意管轄 寄寓地 閱讀完整內容
合意管轄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合意管轄(日文:合意管轄)係指在無損於公益且不違反專屬管轄之情形下,為便利當事人,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管轄法院,但合意管轄僅得對特定之法律關係為之,不得為概括之合意管轄,合意管轄僅得在起訴前為之,且僅得就第一審法院為之。 相關文章 法定管轄 - 合意管轄 - 應訴管轄 - 指定管轄 土地管轄 - 職務管轄 - 事物管轄 專屬管轄 - 任意管轄 寄寓地 閱讀完整內容
應訴管轄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應訴管轄(日文:応訴管轄)係指於原告項無管轄權之法院為訴訟時,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則該原無管轄權之法院有管轄權,以避免審理期日延宕及浪費先前已進行之程序。 但專屬管轄之案件不是用應訴管轄,且僅得於一審(地方)法院為之,且被告所為之言詞辯論須就訴訟標的為積極之辯論。 相關文章 法定管轄 - 合意管轄 - 應訴管轄 - 指定管轄 土地管轄 - 職務管轄 - 事物管轄 專屬管轄 - 任意管轄 寄寓地 閱讀完整內容
指定管轄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指定管轄係指有關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管轄區域境界不明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法院,或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而須由直接上級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當事人對於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抗告,亦不能於上訴時隨同聲明不服。 相關文章 法定管轄 - 合意管轄 - 應訴管轄 - 指定管轄 土地管轄 - 職務管轄 - 事物管轄 專屬管轄 - 任意管轄 寄寓地 閱讀完整內容
專屬管轄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專屬管轄(日文:専属管轄)係指特定公益性強、或有便利調查證據需求之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掌理裁判,其他法院並無管轄權且當事人也不得以合意、應訴改變管轄法院,故此類管轄必須有法律之明文。 屬專屬管轄事件包括涉及不動產物權之經界或分割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督促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等。 相關文章 法定管轄 - 合意管轄 - 應訴管轄 - 指定管轄 土地管轄 - 職務管轄 - 事物管轄 專屬管轄 - 任意管轄 寄寓地 閱讀完整內容
寄寓地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寄寓地係指非以定住所之意思,基於自由意思而寄住於他人住處,歇宿停留較久之處所。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生徒、受僱人因財產權涉訟,得以寄寓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相關文章 法定管轄 - 合意管轄 - 應訴管轄 - 指定管轄 土地管轄 - 職務管轄 - 事物管轄 專屬管轄 - 任意管轄 寄寓地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