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刑訴)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被告係指犯罪嫌疑人於刑事程序中經檢察官追訴後,於刑事程序之稱謂,被告為刑事訴訟程序主體,課予國家告知義務(刑事訴訟法第95條)並有緘默權、辯護權等權利。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閱讀完整內容
對質詰問權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對質詰問權係指刑事訴訟程序上,被告有對質權及詰問權。詰問權基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使被告在訴訟上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亦屬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權利。 閱讀完整內容
救濟權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救濟權係指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得享有提起法律上救濟之權利。法律上救濟管道包括聲明異議權(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7條)。 閱讀完整內容
聲請調查證據權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聲請調查證據權係指法院應告知被告得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4款),並命被告對其所陳述之有利事實,指出證明方法(刑事訴訟法第96條)。但於無調查必要時,法院得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 基於客觀性義務、澄清義務,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閱讀完整內容
強制辯護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強制辯護係指在特定案件中,考量當事人之情況或涉及當事人權益重大,法律規定此某些案件必須經過辯護之程序。而強制辯護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455條之5。此類案件若無辯護人到庭為辯護,即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 第31條第1項第1~6款 一、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案件。 二、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案件。 三、被告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者。 四、被告具 原住民 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 有必要 者。 第455條之5第1項 協商 之案件,被告表示所 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 ,且 未受緩刑 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閱讀完整內容
在場權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在場權係指被告告到庭始得審判,若有違反則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6款)。但得用代理人之輕微案件,則得不帶被告到庭而為審判(刑事訴訟法第36條)。 閱讀完整內容
辯護權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辯護權係指為平衡被告與國家間之實力差距,被告享有法律專業人輔助之權利,國家亦有告知被告德選任辯護任之義務,在特定情況則有強制辯護之適用。 閱讀完整內容
聽審權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聽審權係包括請求資訊權、請求表達權、請求注意權三種具體之權利。 請求資訊權係被告得請求獲得充分訴訟資訊,使被告了解被控罪刑與可能被問罪科刑之法律依據。如刑事訴訟法第95條國家告知義務、第33條閱卷權。 請求表達全係指被告針對審判上之事實及法律問題應有充分表達之機會。如刑事訴訟法第221條以下言詞辯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6條辨明犯罪嫌疑。 請求注意權係指法官對於被告之陳述,須加以注意之義務,導出判決須附理由。如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矛盾係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閱讀完整內容
緘默權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緘默權係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且被告緘默不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緘默權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之價值,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