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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契約義務


先契約義務係指於債之關係的準備期間(即締約過程中發生),依據誠信原則所生之附隨義務,違反先契約義務,成立締約上過失,例如對於締約決定之重要事項、妨礙契約目的事項說明、告知義務、締約時締約當事人之身體財產不受侵害之保護義務等。 相關文章 債之關係義務群 主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 - 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 附隨義務(Nebenpflicht) ( 輔助義務 - 保護義務 、 前契約義務 -履行中義務- 後契約義務 ) 原給付義務(Primäre Leistungspflicht) - 次給付義務(sekundäre Leistungspflicht) 真正義務 - 不真正義務

後契約義務


後契約義務係指在契約關係消滅後,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之利益,當事人間衍生以保護義務為內容,所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違反此類義務,即構成契約終了後之過失責任,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1076判決)。如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等屬之。 相關文章 債之關係義務群 主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 - 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 附隨義務(Nebenpflicht) ( 輔助義務 - 保護義務 、 前契約義務 -履行中義務- 後契約義務 ) 原給付義務(Primäre Leistungspflicht) - 次給付義務(sekundäre Leistungspflicht) 真正義務 - 不真正義務

真正義務


真正義務又稱對他義務,係對「他人」所負擔之義務,於可歸責於負義務之人導致無法履行(發生履行障礙),負義務之債務人須對債權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上大多數義務屬真正義務,於發生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時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能。 相關文章 債之關係義務群 主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 - 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 附隨義務(Nebenpflicht) ( 輔助義務 - 保護義務 ) 原給付義務(Primäre Leistungspflicht) - 次給付義務(sekundäre Leistungspflicht) 真正義務 - 不真正義務

不真正義務


不真正義務又稱對己義務,係對負義務之本人所負擔,不真正義務相較於真正義務效力較弱,負義務人不履行時,並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僅發生一定程度的失權效果,例如民法第217條之過失相抵,受侵權行為人因自己有過失,就自己過失部分不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而發生失權的效果。 相關文章 債之關係義務群 主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 - 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 附隨義務(Nebenpflicht) ( 輔助義務 - 保護義務 ) 原給付義務(Primäre Leistungspflicht) - 次給付義務(sekundäre Leistungspflicht) 真正義務 - 不真正義務

保護義務


保護義務係強調在給付義務之外,契約上針對保護債權人之 固有利益 而生之義務,有認為此義務即是附隨義務的保護功能,此類保護義務係獨立於契約,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 相關文章 債之關係義務群 主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 - 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 附隨義務(Nebenpflicht) ( 輔助義務 - 保護義務 ) 原給付義務(Primäre Leistungspflicht) - 次給付義務(sekundäre Leistungspflicht) 真正義務 - 不真正義務

輔助義務


輔助義務屬附隨義務的一種,係指債權人須付一定協助債務人以達成契約目的之義務,學說上分為通知、說明及協力三種類型。 相關文章 債之關係義務群 主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 - 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 附隨義務(Nebenpflicht) ( 輔助義務 - 保護義務 ) 原給付義務(Primäre Leistungspflicht) - 次給付義務(sekundäre Leistungspflicht) 真正義務 - 不真正義務

次給付義務(sekundäre Leistungspflicht)


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係指因特定事由發生,當事人無法完整履行原給付義務,為重新調整當事人之法益(利益)而產生的給付義務,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所生的損害賠償義務,及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義務。 相關文章 債之關係義務群 主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 - 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 附隨義務(Nebenpflicht) ( 輔助義務 - 保護義務 ) 原給付義務(Primäre Leistungspflicht) - 次給付義務(sekundäre Leistungspflicht) 真正義務 - 不真正義務

原給付義務(Primäre Leistungspflicht)


原給付義務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係指契約當事人依債之關係(契約),為求履行該債之關係所負之給付義務,可能是主給付義務,亦可能是從給付義務。 相關文章 債之關係義務群 主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 - 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 附隨義務(Nebenpflicht) ( 輔助義務 - 保護義務 ) 原給付義務(Primäre Leistungspflicht) - 次給付義務(sekundäre Leistungspflicht) 真正義務 - 不真正義務

附隨義務(Nebenpflicht)


附隨義務又稱附從義務,屬債之義務群之一,係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而生之義務,涉及 固有利益 的保護,一般而言,照顧義務(如雇主為受僱人投保)、保管義務(如出賣人於交付前之保管義務)、協力義務(又稱協助義務,如業主提供工程承包商施作場地)、保密義務(或稱不作為義務,如醫生不洩漏病患的隱私)、保護義務(保護履行契約時,應盡保護相對人人身、財產上之應盡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告知相對人關於契約上重要事項之義務)、說明義務(說明、解釋關於契約相對人重要之事項)皆屬之。 依王澤鑑教授的見解,附隨義務包括輔助義務、保護義務兩種,該範圍與從給付義務相當。 相關文章 債之關係義務群 主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 - 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 附隨義務(Nebenpflicht) ( 輔助義務 - 保護義務 ) 原給付義務(Primäre Leistungspflicht) - 次給付義務(sekundäre Leistungspflicht) 真正義務 - 不真正義務

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從給付義務又稱獨立之附隨義務,係指債之關係中,主給付義務外,為確保債權人之利益(履行利益)能夠滿足之給付義務,而從給付義務,債權人得以訴訟方式請求債務人履行(einklagbar)。一般而言,從給付義務發生原因大致上可分為三種: 法律上明文規定,如民法296條的告知義務(讓與人須傳達必要的文件和資訊給受讓人)、民法540條的報告義務(受任人有報告委任人的義務)、民法541條的計算義務(受任人須將處理委任事務收取之金錢、物品和孳息移轉給委任人)。 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如雇用人和受僱人約定受僱人不得在外兼業等。 基於誠信原則及補充的契約解釋(ergänzende Vertragsauslegung),如不動產買賣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名馬的血統證明書等。 相關文章 債之關係義務群 主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 - 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 附隨義務(Nebenpflicht) ( 輔助義務 - 保護義務 ) 原給付義務(Primäre Leistungspflicht) - 次給付義務(sekundäre Leistungspflicht) 真正義務 - 不真正義務

主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


主給付義務係指債之關係(或契約)中固有、必備之給付義務,且決定債之關係(契約)類型的基本義務(債之關係的要素)。 相關文章 債之關係義務群 主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 - 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 附隨義務(Nebenpflicht) ( 輔助義務 - 保護義務 ) 原給付義務(Primäre Leistungspflicht) - 次給付義務(sekundäre Leistungspflicht) 真正義務 - 不真正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