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審查制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事後審查制係指上訴審之審判僅對上訴理由書內指摘之上訴理由為判斷,而非調查案件本身,係審查判決之妥適性或訴訟程序有無違誤,而不做事實之審查。我國刑事訴訟第三審即採事後審查制。 相關文章 覆審制 續審制 事後審查制 閱讀完整內容
續審制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續審制係指上訴審延續原判決審理程序及訴訟資料,根據第一審之證據及上訴補充之證據資料加以審判。 相關文章 覆審制 續審制 事後審查制 閱讀完整內容
發交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發交係指上級審法院將原審撤銷後,將案件送回 原審理以外 之法院(可能是管轄錯誤而送至有管轄之法院或是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僅第三審法院有發交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400、401條)。 閱讀完整內容
發回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發回係指上級審法院,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判決不當時,將原審撤銷後,將案件送回 原審理 之法院,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而第二審與第三審法院有發回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369、399條)。 閱讀完整內容
覆審制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覆審制係指上訴審法院為完全而重複之審理,整個審理程序和前一次的審判相同,不受前審審判結果拘束,著重於事實的重新整理,故當事人亦可提出新的證據,上訴審自行為事實認定及量刑。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審即採覆審制(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相關文章 覆審制 續審制 事後審查制 閱讀完整內容
不利益變更禁止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不利益變更禁止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時,上訴審法院不得做出比原審更不利的判決,避免被告有所顧及而不願或放棄上訴權之行使,以助於被告自由行使上訴權,達成救濟程序之制度意義;而為被告利益上訴則有認為係國家喪失加重處罰的權力(國家失權觀點)。 適用範圍 第二審(370)、再審(439)、非常上訴撤銷原判決而更為審判(447II) 閱讀完整內容
職權上訴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職權上訴又稱擬制上訴,係指宣告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無須待當事人上訴,即應依職權將案件送交上級法院,以求慎重。 閱讀完整內容
上訴權人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上訴權人包括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條包括檢察官、自訴人、被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自訴案件的檢察官。 閱讀完整內容
獨立上訴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獨立上訴係指上訴與否不受被告意思之拘束,刑事訴訟上的獨立告訴權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及配偶,是否有該身分以上訴時為準。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