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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從優原則


從新從優原則為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事件之程序(最高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651號判例),但 不包括 行政救濟 程序,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所依據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故仍係依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處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校核


校核係指起草人於草擬法案期間,對於草案加以審核與修正,而修改潤飾、刪除繁冗、調理次序,使體例一致、文句明確並表達真意。 相關文章 校核 點的校核 線的校核 面的校核 體的校核 修正 全案修正 部分條文修正 - 少數條文修正 部分規定修正 - 少數規定修正 總說明 - 逐條說明

立法漏洞


立法漏洞係指對於特定生活類型,缺乏完全的規範、不妥當的規範或規範間相互矛盾,造成法律在體系上之不圓滿狀態。 立法漏洞之成因包括立法者疏忽錯誤或考慮不夠周延、隨情勢變遷或科技發展而與時代脫節、立法政策或技術層面之問題。 相關文章 立法漏洞 公開漏洞 隱藏漏洞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係指立法者在立法上,得檢視整體情況,於不逾越憲法規定之前提下,自由判斷而採取一定之立場。 相關文章 法秩序維持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強制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係指立法上應就主管機關掌管事項規定加以明確規定,以合於推行政務之需要。 相關文章 法秩序維持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強制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係指特別法相對於普通法,具有補充或變更之作用,故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普通法係於特別法未為規定時才有適用。 相關文章 法秩序維持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強制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又稱新法優於就法原則,係因適應情勢變遷、避免修正或廢止法律之程序、促進法律進步。 相關文章 法秩序維持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強制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係指根據憲法第141條之精神(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法律與條約相牴觸時,原則上以條約之效力為優先。 相關文章 法秩序維持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強制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原則

強制性原則


強制性原則係指法律本質上具有權力特性,為具備「可貫徹性」及「可強制性」之行為規範,並對於違法者具有威攝力或是制裁。 相關文章 法秩序維持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強制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原則

實效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係指法律必須可行,且可有效地被遵守或強制執行,從而產生法規所要求之結果。 相關文章 法秩序維持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強制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係指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8條),為私法之帝王條款及公法上之重要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保護他方當事人權益受侵害及創設關聯之從給付義務、調整非當事人所得預料之情事變更之法律效果、做為權利行使之內在界限等功能。 相關文章 法秩序維持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強制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原則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係指相同事實應平等對待,不得為差別待遇,僅於有合理、正當理由時,始得為不同之處裡。平等原則在具體實踐方面,涉及「禁止恣意原則」及「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相關文章 法秩序維持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強制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原則

日出條款


日出條款係指法律明文規定部分或全部條文之生效期限,或是督促立法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制定相關規定,日出條款則設定法律生效之緩衝期,以供立法或行政機關有充分時間為準備。可分為立法催生條款及定時生效條款。 相關文章 附則 過渡規定 規費 施行細則 施行區域規定 分裂規定 日出條款 立法催生條款 定時生效條款

空白規定


空白規定係指因立法者於立法時無法預知,而授權行政機關就部分構成要件制定相關規範為補充。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授予裁量規定


授予裁量規定係指授予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規定,此類法條用語常用「得...」、「得不...」、「必要時得...」等。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備詢


備詢權為立法院之權限,以掌握或取得充分正確的資訊以發揮監督、制衡之功能,也是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設計(釋字第461號)。 備詢在程序上,並無明文規定,而由各委員會自行決定;對於未明瞭相關議案之事項皆可為備詢;備詢對象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所屬人員;司法、考試、監察院負責行政職務人員(限於涉及法律案及預算案)。但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並無備詢之義務(檢察官、公平會委員、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 法律依據:憲法第67條 質詢與備詢的比較 質詢 備詢 程序 立法委員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 立法院各委員會自行決定即可 場合 院會 各委員會 事項 重要事項發生、施政方針變更 為明瞭相關議案涉及之事項(以備詢時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發表之意見為手段) 對象 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所屬人員;司法、考試、監察院負責行政職務人員(限於涉及法律案及預算案)。但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並無備詢之義務(檢察官、公平會委員、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

質詢


質詢權為立法院之權限,以掌握或取得充分正確的資訊以發揮監督、制衡之功能,也是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設計(釋字第461號)。 程序上,須經立法委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決議,僅得就重要事項發生、施政方針變更事項為質詢;質詢對象為 行政院院長 及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第1項、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 法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 質詢與備詢的比較 質詢 備詢 程序 立法委員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 立法院各委員會自行決定即可 場合 院會 各委員會 事項 重要事項發生、施政方針變更 為明瞭相關議案涉及之事項(以備詢時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發表之意見為手段) 對象 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所屬人員;司法、考試、監察院負責行政職務人員(限於涉及法律案及預算案)。但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並無備詢之義務(檢察官、公平會委員、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

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係以保護人民對於法律之信賴,要件上包括信賴基礎的存在、信賴行為的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1.信賴基礎存在:行政機關已做成行政處分、命令函示(大法官釋字第525號)或是可以期待之利益(大法官釋字第605號)、法規等。 2.信賴行為表現:客觀上必須具備對信賴基礎一定之表現行為,或主觀上努力即能實現(大法官釋字第605號) 3.信賴值得保護: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如提供不正確資料、以詐欺、脅迫、賄賂方法),或無保留廢止權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93條) 相關文章 法治國原則(rule of law) 憲法最高性原則 基本權利保障原則 權力分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Gesetaesvorbehalt)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依法審判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 審判獨立原則 法安定性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共和國原則 民主國原則 社會國原則 法秩序維持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強制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原則 法秩序維持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強制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係要求立法行為具有可理解性、預見可能性、審查可能性。 可理解性:法規範之意義並非難以理解 可預見性:應有客觀、一致之認定標準,使一般人得以明確掌握。 可審查性: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司法提供人民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大法官解釋多認為法律規定本身需足夠明確,以作為司法審查依據) 相關文章 法治國原則(rule of law) 憲法最高性原則 基本權利保障原則 權力分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Gesetaesvorbehalt)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依法審判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 審判獨立原則 法安定性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共和國原則 民主國原則 社會國原則 法秩序維持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強制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比例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是禁止侵害過當原則,係指國家的權力行使若有侵害人民之必要時,應以最適當、最小侵害的方法為之。 適當性原則:又稱適合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國家所採取之措施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 必要性原則:由合乎適當性之措施中,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但其功效必須與較大侵害程度的手段相同。 衡平性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係指國家之措施所可能引起的損害與所欲達成國家任務間,未有極端不相稱的情形發生。 ┌國家措施—適當性原則→公共利益←衡平性原則—基本權利┐ └————————————必要性原則————————→┘ 相關規定: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執行法第3條等。 相關文章 法治國原則(rule of law) 憲法最高性原則 基本權利保障原則 權力分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Gesetaesvorbehalt)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依法審判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 審判獨立原則 法安定性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共和國原則 民主國原則 社會國原則 法秩序維持原則 遵守裁量界限原則 所管事項原則 條約優先原則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優先原則 強制性原則 實效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