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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刑法)


本文章介紹刑法上的行為能力,關於民法上的行為能力,請見:行為能力-民法 刑法上的行為能力為行為人具有意思活動、意思決定、控制自我身體行止的能力,行為能力為判斷特定行為是否為刑法概念上的行為,需要成立刑法上的行為,始能判斷該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行為能力為責任能力存在的基礎。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為刑罰法規所規定的個別犯罪類型,並對不法行為的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情狀加以描述,為立法者將侵害法益的各種不法且可罰的行為,經過類型化、概念化、抽象化、條文化,以作為人民遵循的行為規範、指示出法益保護的方向與種類。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構成要件該當性(合致性)


構成要件該當性係指某一具體的事實行為,經與個別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比對」或「涵攝」後,確認行為事實完全與個別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內容合致。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刑法上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用以描述外在可見的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通常包括型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行為結果、因果關係、行為情狀。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主體為實施犯罪的行為人,一般自然人得成為犯罪行為的主體並無疑義,但法人在能否成為行為主體仍有疑義,而在法律明文規定處罰法人者,法人則可為行為主體。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攻擊的對象,可以是人或物,行為客體為各種法益的承載體,而法益則屬刑法上之保護客體。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行為-刑法(Handlungsbegriff)


刑法上的行為為刑法分則條文所指的構成要件行為本身,構成要件對「行為」的描述或規定,可分為行為的違犯方式、行為的手段或方式、行為情狀、行為時間。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行為結果


行為結果為行為人實施一定犯罪行為所造成外界現象的變動,行為結果通常於十害犯或具體危險犯才存在,而抽象危險犯、舉動犯、未遂犯等通常並無結果出現。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不法指為法行為本身加以非難,如對未遂犯的處罰,雖然並未出現法益侵害的結果或具體危險,而係對行為本身非難。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結果不法指對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予以譴責、非難,例如殺人罪中把人殺死所致的「死亡」即是行為不法。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為「結果犯」犯罪上對既遂犯審查中,行為與結果間所存在的「原因」與「結果」的必要連鎖關係,始能認為該結果必須由行為人來承擔,因果關係通常未規定於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中,屬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社會學觀點 指事情的前因與後果間有著規律性或法則性的聯繫,亦是科學解釋所期望的「知其所以然」狀態。但社會科學企圖說明的因果關係,極少屬於「必然」的法則,多半是以「或然」的概念來解釋現象間的關係。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刑法上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用以描述行為人主觀心態、行為人對行為的認識與理解、與行為有關的內心想像世界,涉及行為人的內部心理、精神或意志領域之要素。可分為一般主觀要素及特殊主觀要素,前者為刑法第12條規定之故意與過失為犯罪必須具備的主觀要素;後者則為故意或過之,在特定犯罪特別必須具備的內心態度,如目的犯主觀之不法意圖用以描述行為人內心的目的傾向。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