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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從優原則


從新從優原則為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事件之程序(最高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651號判例),但 不包括 行政救濟 程序,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所依據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故仍係依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處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