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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


發回係指上級審法院,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判決不當時,將原審撤銷後,將案件送回 原審理 之法院,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而第二審與第三審法院有發回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369、39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