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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抗告


準抗告係指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檢察官所為的處分不服時,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的救濟途徑。 與抗告比較: 抗告:對 法院裁定 不符,原裁定法院之 上級法院 為抗告法院 準抗告:對個別法官或檢察官 處分 不服,原處分法官或檢察官 所屬法院 為抗告法院

抗告


抗告係指有抗告權人,不服原審法院尚未確定之裁定,請求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之救濟方法。抗告權人包括當事人、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受裁定之非當事人(刑事訴訟法第403條)。抗告須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提出抗告書狀並敘明抗告理由(刑事訴訟法第4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