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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係指明文規定於不法構成要件中之構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係指未明文規定於不法構成要件中之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之要件、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以「有對價關係」之要件等屬之。

心理結果


心理結果係指行為人辨識其行為屬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是否有不能、欠缺或顯著降低的情形,與生理原因綜合形成責任能力之判斷。心理結果則必須由法官綜合證據得出之心證為判斷。 相關文章 罪責(有責性) 判斷要素 主觀要素: 責任能力 : 生理原因 ( 精神障礙 )、 心理結果 不法意識 客觀要素: 期待可能性

生理原因


生理原因係指有無存在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與心理結果綜合形成責任能力之判斷。生理原因依據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依據而認定。 相關文章 罪責(有責性) 判斷要素 主觀要素: 責任能力 : 生理原因 ( 精神障礙 )、 心理結果 不法意識 客觀要素: 期待可能性

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係指可排除行為人特定行為違法性的特定事由,從而該行為不具違法性,而不予以處罰。阻卻違法事由可分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前者如依法令之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後者如義務衝突、得被害人之承諾等。 相關文章 違法性 違法 阻卻違法事由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客觀處罰條件


客觀處罰條件又稱為客觀可罰性條件,係指與行為有直接關係,但又 不屬於 不法 且不屬於 罪責 的客觀條件,而為可罰性的實體要件,客觀處罰條件性質上屬「限制刑罰事由」。 行為人對於客觀處罰條件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均不影響論罪之判斷,客觀處罰條件存在,則具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而若欠缺客觀處罰條件,則具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行為,仍應為無罪判決。 例如:刑法第238條詐術締婚罪中「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中「致人死或重傷」等屬客觀處罰條件。

行為能力(刑法)


本文章介紹刑法上的行為能力,關於民法上的行為能力,請見:行為能力-民法 刑法上的行為能力為行為人具有意思活動、意思決定、控制自我身體行止的能力,行為能力為判斷特定行為是否為刑法概念上的行為,需要成立刑法上的行為,始能判斷該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行為能力為責任能力存在的基礎。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罪責能力(刑法)(Schuldunfähigkeit)


本文章介紹刑法上的行為能力,關於民法上的行為能力,請見: 責任能力-民法 罪責能力又稱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於行為時有辨識其行為違法與否,並依其辨識而為行為的能力,責任能力為對於行為人所為刑法上不法行為予以非難或公開譴責的的基礎。 相關文章 罪責(有責性) 判斷要素 主觀要素: 責任能力 : 生理原因 ( 精神障礙 )、 心理結果 不法意識 客觀要素: 期待可能性

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為刑罰法規所規定的個別犯罪類型,並對不法行為的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情狀加以描述,為立法者將侵害法益的各種不法且可罰的行為,經過類型化、概念化、抽象化、條文化,以作為人民遵循的行為規範、指示出法益保護的方向與種類。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構成要件該當性(合致性)


構成要件該當性係指某一具體的事實行為,經與個別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比對」或「涵攝」後,確認行為事實完全與個別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內容合致。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廣義犯罪構成要件


廣義構成要件為所有與處罰或可法性有關的全部要件,包括犯罪構成要件(不法構成要件,即狹義的犯罪構成要件)、違法性要件、客觀處罰條件。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 完整的構成要件 vs 空白構成要件 廣義犯罪構成要件 vs 狹義犯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要素 敘述性構成要件要素 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

狹義犯罪構成要件


狹義犯罪構成要件為指涉行為不法內涵的犯罪構成要件,即專用以描述刑法所規制、處罰的各種犯罪行為形式不法內涵構成的必要條件。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 完整的構成要件 vs 空白構成要件 廣義犯罪構成要件 vs 狹義犯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要素 敘述性構成要件要素 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刑法上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用以描述外在可見的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通常包括型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行為結果、因果關係、行為情狀。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主體為實施犯罪的行為人,一般自然人得成為犯罪行為的主體並無疑義,但法人在能否成為行為主體仍有疑義,而在法律明文規定處罰法人者,法人則可為行為主體。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攻擊的對象,可以是人或物,行為客體為各種法益的承載體,而法益則屬刑法上之保護客體。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行為-刑法(Handlungsbegriff)


刑法上的行為為刑法分則條文所指的構成要件行為本身,構成要件對「行為」的描述或規定,可分為行為的違犯方式、行為的手段或方式、行為情狀、行為時間。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行為結果


行為結果為行為人實施一定犯罪行為所造成外界現象的變動,行為結果通常於十害犯或具體危險犯才存在,而抽象危險犯、舉動犯、未遂犯等通常並無結果出現。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不法指為法行為本身加以非難,如對未遂犯的處罰,雖然並未出現法益侵害的結果或具體危險,而係對行為本身非難。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結果不法指對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予以譴責、非難,例如殺人罪中把人殺死所致的「死亡」即是行為不法。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為「結果犯」犯罪上對既遂犯審查中,行為與結果間所存在的「原因」與「結果」的必要連鎖關係,始能認為該結果必須由行為人來承擔,因果關係通常未規定於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中,屬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社會學觀點 指事情的前因與後果間有著規律性或法則性的聯繫,亦是科學解釋所期望的「知其所以然」狀態。但社會科學企圖說明的因果關係,極少屬於「必然」的法則,多半是以「或然」的概念來解釋現象間的關係。 相關文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 、 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Handlungsbegriff) 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結果 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行為情狀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主觀要素 特殊主觀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