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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主體說


新主體說以個別法律條文規範的「對象或主體」為判斷基礎,若法規賦予權利或課予義務之對象 僅限於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 ,即屬公法;若任何人均得為該法規之主體,即屬私法。公法為公權力主體的特別法,私法為任何人皆可適用之法律。 相關文章 公法與私法區分 利益說 權利說 主體說 新主體說

主體說


主體說認為法律關係主體之 一方為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 者為公法;若法律關係主體皆為私人者屬私法,但範圍過廣,如多認為私經濟行政屬於私法範疇,但此說將私經濟行政分屬於公法關係。 相關文章 公法與私法區分 利益說 權利說 主體說 新主體說

權利說


權利說又稱從屬說、隸屬說,此說以法規範所涉關係之 當事人地位 作為區分,如果為規範上下服從關係者屬於公法;而規範對等關係者即屬私法。 此說雖能適用於多數情形,但私法中亦有權利服從關係;公法中亦有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也無法說明公行政之事實行為及特定請求權的定位。 相關文章 公法與私法區分 利益說 權利說 主體說 新主體說

利益說


利益說以法規範所與 保護的利益 作為區分標準,認為公法為保護公共利益之法律;私法為保障個人利益之法律。但此說之缺點為公益與私益並非能夠絕對截然劃分,且公法之規定雖大部分以追求公益為目的,但仍有保護私益為重心的法規。 相關文章 公法與私法區分 利益說 權利說 主體說 新主體說

公法與私法區分


自羅馬法以來,即將法律分為公法(public law/öffentliches)與私法(private law Privatrecht),在發展上,較重要的區分準據學說有:利益說、主體說、權利說(隸屬說、從屬說)、新主體說。 區別依據 公法 私法 縱橫關係為準 規範縱的關係,即上下垂直之法律關係之法律體系。 規範橫的關係,即水平線上左右之生活關係之法律體系。 國家與個人關係為準 規範國家與個人關係之法律 規範私人相互關係之法律 損害賠償之依據 主要依據國家賠償法 以相關之私法規定為依據 強制執行方面 依行政執行法 依強制執行法 性質不同 有強烈公共利益與公共需求性 不具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性質 舉例 憲法、行政法、刑法等 民法、商事法等 相關文章 公法與私法區分 利益說 權利說 主體說 新主體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