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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換公司債(exchange bonds)


可交換公司債係指行使交換股權後,需核給「他公司之股份」給予公司債債權人。

附認股權公司債(bonds with warrant)


附認股權公司債係指享有認購公司債發行公司股份權利的公司債,即附認股權公司債債權人,得依認購辦法認購發行公司股份的權利,成為公司股東,但認股後仍保有公司債債權人身分。

次順位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係指公司債之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公司債債權人在其他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清償之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又稱可轉換公司債,係指享有得轉換公司債為發行公司股份權利的公司債,此類型公司債債權人得視公司經營之情形,決定是否行使轉換權,行使轉換權後,該債權人即變為公司股東,並喪失債權人地位,此轉換權多認為係「形成權」,因公司有核給股份之義務。因公司債轉換為股份而需發行新股,係屬特殊發行新股,而無公司法員工及股東優先認購之適用。

無記名公司債


無記名公司債係指沒有記載公司債債權人姓名之公司債券,轉讓方式僅須交付。

記名公司債


記名公司債係指記有公司債債權人姓名之公司債券,轉讓方式須經背書及交付,且轉讓時須將受讓人之姓名、住所等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否則不得以該轉讓對抗公司(公司法第260條)。

無擔保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係指不具備擔保之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的總額限制較有擔保公司債嚴格,且禁止發行條件也較嚴格。 無擔保公司債的發行總額限制,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之二分之一。 如公司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    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或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有擔保公司債


有擔保公司債係指具備擔保之公司債,有擔保公司債的總額限制較無擔保公司債寬鬆,且禁止發行條件也較寬鬆。 有擔保公司債的發行總額限制,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如公司有已發行公司債或其他債務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且仍繼續中,或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總額之百分之百者,不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