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時效」標籤的文章

行刑權時效


行刑權時效追訴權時效係處罰之障礙原因之一,若自裁判確定起或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經一定時間未執行,則不得再予執行。行刑權時效則是以宣告刑計算,有二裁判以上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行刑權時效期間仍依各宣告刑分別原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原因包括刑之執行、依法應停止執行、因逃匿而通緝或逃脫而未能繼續執行、依法令受拘束自由,但停止進行期間已達行刑權時效期間之四分之一,則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則繼續進行。 相關文章 追訴權時效 行刑權時效

追訴權時效


追訴權時效係處罰之障礙原因之一,若自犯罪起一定時間未起訴,則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或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追訴權時效的起算,若為狀態犯,則於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刑法第80條第2項本文);若為繼續犯,則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以防止行為人將犯行拖延至追溯期間屆滿而生法律漏洞(刑法第80條第2項但書)。 起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但審判程序因法律規定或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該期間已達追訴權時效期間之四分之一,則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則繼續進行,而時效停止之前經過之期間並不消滅,合併計算。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相關文章 追訴權時效 行刑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