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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之債(Schuldverhältnis im weiteren Sinne)


廣義之債又稱廣義債之關係,係指 多個 狹義債之關係所建構之債,為多個單向之給付權利義務關係之概括,須於各個包含的狹義債之關係皆完成後,廣義債之關係始告消滅,屬債編分則中各種有名之債。如下圖舉例: 價金  債權人 ——————————————————→ 債務人 出賣人—————————————————————買受人 標的  債務人 ←—————————————————— 債權人 廣義債之關係包含了 兩個 之狹義債之關係(本圖中的兩個紅色箭頭,在某些情況下,會包含更多狹義債之關係)

狹義之債(Schuldverhältnis im engeren Sinne)


狹義之債又稱狹義債之關係,係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的給付關係,為一單向之債權與債務人關係,一方享有債權,另一方富有債務,而當事人中也有不同的債權與債務給付關係,而當事人間不同方向之 個別給付 關係即為狹義債之關係,民法第199及309條之「債之關係」即指狹義債之關係,契約中,狹義債之關係的債權與債務可讓與給第三人,而不影響廣義債之關係的同一性。如下圖舉例: 價金  債權人 ——————————————————→ 債務人 出賣人 ————————————————————— 買受人 標的  債務人 ←—————————————————— 債權人 圖中紅線箭頭部分即為兩個狹義債之關係,方向不同,但皆為個別給付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