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不起訴處分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有該條所列之欠缺訴訟條件或處罰條件, 檢察官必須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係根據起訴法定原則。 欠缺形式訴訟條件: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被告死亡、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7款) 欠缺實質訴訟條件: 曾經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曾經大赦者、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4款) 欠缺 處罰條件: 行為不罰者、法律應免除其刑者、犯罪嫌疑不足者。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10款) 相關文章 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 執行無實益 緩起訴處分 再議制度 交付審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