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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捕偵查


誘捕偵查係指對已有犯意之人,提供實施犯罪的機會,此類偵查手段並非違法。 相關文章 陷害教唆 誘捕偵查

陷害教唆


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本不具犯罪之故意,但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而萌生犯意, 因此實施構成要件行為者,就此屬於違法之偵查手段。 陷害教唆於刑事訴訟法上之效果,有認為屬訴訟障礙事由,為欠缺訴訟條件而應為不受理或免訴判決。 但法院實務上認為引誘或教唆不具犯意者,此類手段違反憲法基本人權保障 偵查, 亦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助益,因此陷害教唆而取得之證據應不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558號判決) 相關文章 陷害教唆 誘捕偵查

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係指具備起訴要件,且達起訴門檻,但檢察官基於便宜原則之考量, 在裁量權範圍內,作成暫緩起訴之處分。緩起訴能節省司法資源,並考量犯罪預防及犯罪者回歸社會。 緩起訴處分之要件包括被告有犯罪嫌疑、案件全部屬於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以外的輕罪,並考量刑法第57條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緩起訴為適當者。 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被害人亦無法提起自訴。

相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係檢察官得基於便宜原則,裁量案件是否以不起訴為適當而為不起訴之處分。相對不起訴處分包括微罪不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執行無實益(刑事訴訟法第254條)。 相關文章 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 執行無實益 緩起訴處分 再議制度 交付審判制度

執行無實益


執行無實益係指被告犯數罪,較重之一罪已受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時,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4條) 相關文章 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 執行無實益 緩起訴處分 再議制度 交付審判制度

微罪不舉


微罪不舉限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輕罪,並須審酌犯人本身情況、犯罪情狀及犯後態度(刑法第57條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相關文章 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 執行無實益 緩起訴處分 再議制度 交付審判制度

絕對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有該條所列之欠缺訴訟條件或處罰條件, 檢察官必須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係根據起訴法定原則。 欠缺形式訴訟條件: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被告死亡、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7款) 欠缺實質訴訟條件: 曾經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曾經大赦者、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4款) 欠缺 處罰條件: 行為不罰者、法律應免除其刑者、犯罪嫌疑不足者。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10款) 相關文章 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 執行無實益 緩起訴處分 再議制度 交付審判制度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偵查所得事證,因欠缺訴訟條件、犯罪嫌疑不足,或於特定情形檢察官認為案件以不起訴較為適當,而為不起訴之處分。 不起訴處分可分為絕對不起訴處分及相對不起訴處分。 相關文章 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 執行無實益 緩起訴處分 再議制度 交付審判制度

交付審判制度


交付審判制度僅限於 告訴人 不服檢察官所作之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被告之救濟僅再議,不得交付審判。 相關文章 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 執行無實益 緩起訴處分 再議制度 交付審判制度

再議制度


再議制度係指告訴人或被告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得向上級檢察機關聲請救濟制度。 再議權人分為兩類,一為針對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此類在意權認為告訴人(聲請再議)或原檢察官(職權再議);另一類為針對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此類再議權人專屬於被告。 再議之期間為告訴人或被告收受處分書後七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申請再議。 相關文章 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 執行無實益 緩起訴處分 再議制度 交付審判制度

告訴期間


告訴期間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期間之限制,而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期間起算時點為 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 或 代行告訴人被指名時 起, 6個月內 為之。知悉的認定必須對於犯人之犯行達 確信 之程度。繼續性犯罪或連續性犯罪則以最後一次犯罪或行為終了時起算,數告訴權人則分別計算告訴期間,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相關文章 告訴 告訴對象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專屬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拋棄 免訴權

告訴權拋棄


於刑事訴訟中,告訴乃論之罪遇有告訴權拋棄之問題。法院實務認為刑事訴訟法並無告訴權捨棄之明文,且告訴權屬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故不得予以捨棄(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決)。因此,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如刑法第245條第2項: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對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 相關文章 告訴 告訴對象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專屬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拋棄 免訴權

告訴撤回


告訴撤回係指告訴權人實行告訴後,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學說上認為準用告訴之方式(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為撤回之意思表示,但限於告訴乃論之罪使得撤回。撤回告訴時間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包含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再開辯論,但不含發回更審。 相關文章 告訴 告訴對象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專屬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拋棄 免訴權

補充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係指因本人可能不便或不能行使告訴權,而針對特定犯罪設有補充告訴權之規定,有補充告訴權人之情況下,則無代行告訴制度之適用。 刑法第298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312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相關文章 告訴 告訴對象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專屬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拋棄 免訴權

專屬告訴權人


專屬告訴權人又稱限定告訴權人,係指針對特定之案件,享有專屬告訴權,而專屬告訴權人排除代行告訴之適用。特定案件包括血親性交罪、通姦罪、和誘有配偶之人罪。(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3項) 相關文章 告訴 告訴對象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專屬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拋棄 免訴權

代行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係指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心神喪失、植物人、智能障礙等),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特定人,代行告訴人須於被指定6個月內提出告訴。 代行告訴制度係避免告訴乃論之罪因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而遭不受理判決,致國家刑罰權無法實現。 告訴乃論之罪僅限於一般告訴乃論之罪,於專屬告訴權之告訴乃論之罪(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3項之罪)並無代行告訴之適用。 相關文章 告訴 告訴對象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專屬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拋棄 免訴權

代理告訴人


代理告訴人係指以代理人名義,代理本人提出告訴,惟不得與被害人明示意思表示相反。 如被害人 已死亡 者,得由其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或委任 他人 代理(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 相關文章 告訴 告訴對象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專屬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拋棄 免訴權

獨立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又稱固有告訴權人,係指具有一定身分關係者,得不受被害人意思拘束,而以 自己 名義提出告訴。獨立告訴權人只需於 提出告訴時 具備該身分即可。獨立告訴人之情形有二: 被害人 存活 時,被害人之 法定代理人 或 配偶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被害人為 法定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為 被告 者,被害人之 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235條) 相關文章 告訴 告訴對象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專屬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拋棄 免訴權

被害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之人,是否為被害人僅須依陳述之事實認定是否為實體法之被害人已足,屬為主觀被害之概念,不以實際曾受損害為限。於被害人有數人時,各被害人各自享有告訴權,由各被害人分別行使。(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相關文章 告訴 告訴對象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專屬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拋棄 免訴權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係指本質上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僅於犯罪者有特定身分,係為維持家庭和諧而將特定犯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者,例如親屬間竊盜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除了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及追訴之意思,另需要 指明犯人 。 相關文章 告訴 告訴對象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專屬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拋棄 免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