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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器


兇器係殺傷人體所使用之器具,依通常社會觀念,足認有使人生命身體安全發生危險者,均屬之。如刀槍、短刀、割草刀、剪刀、水果刀、小刀、鋼鋸、起子、鉗子等均屬之。在加重竊盜罪中,攜帶兇器並不需藉兇器要脅或反抗,僅 攜帶 兇器及即構成該加重之要件。

安全設備


安全設備係指門扇牆垣外之其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加重竊盜罪之安全設備需達防盜功能者始屬之,如僅防止動物之逃逸並不屬之。實務上認為,窗戶、炭窰之窰門、兩房中間之隔間牆壁與天花板間的空隙,均屬安全設備。

侵入


侵入係指以行為人之身體進入為必要而進入一定空間之行為,如以手伸入窗門,以竹片深入倉內等方法行竊等屬之。

毀越


毀越係指毀損及踰越,毀損或踰越有一即可構成,毀越之方法並無限制,而毀越門扇、牆垣、安全設備為構成刑法上之加重竊盜之要件之一。

竊取


竊取係指未經持有人同意或違反持有人之意思,破壞他人對物的持有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