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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實行


著手實行係指開始於犯罪構成事實之實施,行為犯僅需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部分犯罪須待行為完成,如重婚罪、誣告罪),無須特定結果發生即成立犯罪,如重婚罪、普通侮辱罪、侵入住宅罪屬之。此與一般之結果犯,必須行為發生一定之結果,使成立既遂犯有別。 著手實行的判斷標準,有數種判斷標準: 客觀理論 形式客觀說:以行為人實行嚴格意義的構成要件行為為著手 實質客觀說:認為著手應由實質面觀察 必要關聯性說:行為人之行為由自然的觀點,與構成要件行為有 必要關聯性 ,則屬著手。 直接危險說:行為人之行為對於構成要件保護法易造成 直接危險 時屬著手。 介入行為說:行為人之行為與構成要件行為間, 無須他行為之介入 ,即屬著手。 主觀理論 純粹主觀說:以行為人主觀之犯意及犯罪計畫,如認為已經著手者,即屬著手。 犯意飛躍說:當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彰顯其主觀犯意時,則該行為即屬著手。 主客觀混合理論:根據犯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事實、犯罪計畫,客觀上對法益產生直接、具體危險時,屬著手。 相關文章 決意 → 陰謀(Komplote/complot) → 預備 → 著手實行

決意


決意係指犯罪行為人基於各種動機而萌生犯意,但決意並非犯罪侵害之階段,故刑法並未對犯罪決意為處罰。 相關文章 決意 → 陰謀(Komplote/complot) → 預備 → 著手實行

陰謀(Komplote/complot)


陰謀係指兩人以上互為意思表示,共同協議計謀實施犯罪,而陰謀犯僅限於犯罪人二人以上之犯罪,單獨犯並無陰謀之犯罪階段。陰謀雖屬意思之溝通,但仍以表現於行為者為限,所以單純之思維狀態,仍非屬陰謀。刑法上處罰陰謀者僅於內亂罪、外患罪等重大之特定犯罪。 此類犯罪之犯罪階段為先有陰謀,互相協議如何進行,繼而按計畫進至預備階段,預備成熟時,再進行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實行。 相關文章 決意 → 陰謀(Komplote/complot) → 預備 → 著手實行

預備


預備係著手以前之準備行為,亦即策畫著手犯罪之進行,如意圖犯內亂罪而籌組叛亂團體,籌措經費等屬之。 刑法上處罰形式預備犯者包括內亂罪、外患罪、放火罪、劫持交通工具罪、殺人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 相關文章 決意 → 陰謀(Komplote/complot) → 預備 → 著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