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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拘提


逕行拘提係指存在無法傳喚或不得傳喚之情形,得不經傳喚之程序直接拘提被告。該特殊情形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76條)

一般拘提


一般拘提係指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刑事訴訟法第75條),施行前應先聲請拘票,拘票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發或審判中由法官簽發(二分模式,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71條第4項之規定),並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8條第1項)。

拘提


拘提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強制方法使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處所接受訊問,屬保全證據之直接強制處分。 鑑定人因有可替代性,故不得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