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詰問


詰問又稱交互詰問、交叉詰問,係經由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陳述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而他方得對證人提出質問,而使虛偽陳述之證人露出破綻而不被採信,以達檢驗 證人 之證言之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2項規定之交互詰問程序則以下列方式進行: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 主詰問 。 (如果為被告傳喚之證人,則由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先為主詰問;若為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則由檢察官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 反詰問 。 (如果為被告傳喚之證人,則由檢察官為反詰問,對該證人提出質疑並問話;若為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則由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 覆主詰問 。 (如果為被告傳喚之證人,則由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覆主詰問,對為反詰問之檢察官發現之疑點再問話;若為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則由檢察官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 覆反詰問 。 (如果為被告傳喚之證人,則由檢察官為覆反詰問,對於覆主詰問之事項加以反駁或澄清;若為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則由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詢問


詢問係指刑事程序中由法官或檢察官 以外之人 對被告發問問題,而使被告就事實為陳述,從而探知犯罪事實過程。而訊問則係由法官或檢察官為之。(詢問之法律用語如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訊問


訊問係指 法官 或 檢察官 對被告發問問題,而使被告就事實為陳述,從而探知犯罪事實過程。而詢問則係刑事程序中由法官或檢察官以外之人為之。(訊問之法律用語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官訊問、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檢察官訊問)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被告(刑訴)


被告係指犯罪嫌疑人於刑事程序中經檢察官追訴後,於刑事程序之稱謂,被告為刑事訴訟程序主體,課予國家告知義務(刑事訴訟法第95條)並有緘默權、辯護權等權利。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反證(刑訴)


反證又稱防禦證據、消極證據,係指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即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之證據。被告證明自己無罪而提出之證據即為反證。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本證(刑訴)


本證又稱攻擊證據、積極證據,係指不利被告之證據,即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檢察官或自訴人負舉證責任而應提出之證據即為本證。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合法調查


合法調查係指事實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審理原則(如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公開審判等原則)及法律所定各種證據之調查方式(如證人具結、接受詰問;書證宣讀或告以要旨;物證提示),踐行調查之程序。

經驗法則


經驗法則的效果可分為兩類,即一般有效即非一般有效,前者原則上拘束法官心證,如科學上已證實事項;而後者須法官審查個案脈絡後,才能參照經驗法則透露之「高度或然性」,而判斷事實真偽。

論理法則


論理法則係指推理及演繹的邏輯規則,包含不得循環論證之錯誤、不應將可能選項當成必然的結論兩內涵。

證明力


證明力係指證據之實質價值,亦即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價值(證據之可信度)。

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係指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資格,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始得進入證據調查,此項資格必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並符合法定程式,且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始能具備。

輔助證據


輔助證據又稱消極證據,係指減弱積極證據之證明力(降低積極證據之可信度或證據價值)所使用之證據,其中以彈劾證據最為常見,另品格證據(但須符合關聯性法則)亦屬之。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實質證據


實質證據又稱積極證據,係指證明待證事實積極地可被使用的證據。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係指該證據僅能證明其他事實,再依推理作用,證明待證事實存否,如受傷痕跡與被告凶器符合、目擊者僅看到被告持有凶器等屬之。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係指得以成為證明主要事實之證據,如被告的自白、現場錄影、目擊證人等屬之。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非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係指供述證據以外之證據,即非由人陳述一定事實之體驗,證據法則適用證據排除法則。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供述證據


供述證據係指由人陳述對於一定事實之體驗及其他知識之證據,證據法則上適用自白法則及傳聞法則。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證據文書


證據文書係指以書面之 內容、文義 為證據者,調查的方式係宣讀或告以要旨(刑訴165條第1項)。例如診斷證明書、鑑定書、偵訊筆錄等屬之。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文書證據


文書證據係指以書面 存在或狀態 為證據,調查方式為結合提示及宣讀(刑訴164條)。如簽單、帳冊、偽造證件等屬之。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

書證


書證係指以書面存在或以其意義為證據,可分為 證據文書 及 文書證據 。 相關文章 人證 - 物證 - 書證 ( 文書證據 - 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 被告 、 證人 ( 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 訊問 ( 形式意義的訊問 / 實質意義的訊問 )、 詢問 、 詰問 本證 - 反證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 - 輔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