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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停車位


主管機關為鼓勵起造人於建築時建造停車位,以供公眾或該區分所有權建築物所有人停車之用,而有獎勵停車位之規定,與法定停車位僅得讓與同一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不同。 獎勵停車位係屬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通常具有獨立之進出通道,而各獎勵停車位之使用人則依分管契約,使用及管理停車位。 獎勵停車位之法律明文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 I.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II.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法定停車位(Legal Parking Space)


法定停車位係依據建築法規,必須設置之停車位,得設於基地、區分所有建築物之一層或地下室,法定停車位也是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公共設施,使用上並不具獨立性,性質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的「共用部分」。 法定停車位並無獨立產權,且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僅得讓與區分所有人(該大樓所有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法定停車位之區分所有人專用權得對抗區分所有權之特定繼受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 就權利登記而言可分為「大公」及「小公」。若採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共有專用,住戶以取得「共有分管協議書」或於規約中登記某車位由某住戶專用;若採小公,則由合議由部分用戶共同持份,通常持份比例與住戶擁有的停車位比例相同。 下表為法定停車位的設置要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參照 類別   建築物用途   都市計畫內區域   都市計畫外區域   樓地板面積 設置標準 樓地板面積 設置標準 第一類   戲院、電影院、歌廳、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集會堂、舞廳、夜總會、視聽伴唱遊藝場會、視聽伴唱遊藝場、遊藝場、酒家、展覽場、辦公室、金融業、市場、商場、餐廳、飲食店、店鋪、俱樂部、撞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超過三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超過三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二類   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三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三類   旅館、招待所、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資料館、美術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音樂廳、文康活動中心、醫院、殯儀館、體育設施、宗教設施、福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二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四類   倉庫、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