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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之物


他人之物係指他人所有之有形的動產、不動產而言,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單純之權利並不處侵占罪之客體。

侵占


侵占係指無權利人以自己為權利人,將他人之物作為其所有之物處分,亦即將「持有」變為「所有」。

持有


持有係指他人之物依一定原因歸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其原因可基於法令、契約、法律行為以外之適法行為等。 刑法上已具有支配其物之意思,且事實上支配其物為已足,不以把握其物為必要,重在事實上之支配。 而持有與寄藏,均將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但寄藏必先有他人支持有行為。

遺失物(lost property/verlorene Sache/chose perdue)


遺失物係指無拋棄權利之意思,而喪失其所持有之物。

漂流物


漂流物係指水上之遺失物即因水流至水邊之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