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私法規定類型」標籤的文章

禁止規定


禁止規定係指不得為特定行為之規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亦非有效。如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相關文章 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 強制規定 禁止規定 效力規定 取締規定

強制規定


強制規定係指法律要求為特定法律事實,應為特定權利義務內容之規定。如民法第758條第2項不動產物權變動應以書面為之、舊土地法第30條農地所有人移轉農地需移轉予有自耕能力之人。 相關文章 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 強制規定 禁止規定 效力規定 取締規定

效力規定


效力規定係指違法行為的法律效果為無效做為制裁方法之規定,即違反效力規定之法律行為係屬無效。 相關文章 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 強制規定 禁止規定 效力規定 取締規定

取締規定


取締規定係指違反者雖予以制裁,但違反取締規定之行為(如買賣之契約)在私法上效力仍為有效之法律規定。如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相關制裁為同法第177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60條第1項(相關制裁為同法第175條第1項,存款、放款行為並非無效)、土地法第82條(違反者處以行政罰,租賃土地契約並非無效)。 相關文章 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 強制規定 禁止規定 效力規定 取締規定

任意規定


任意規定係指法律規定之內容主要在規範私人利益,與國家或社會公益無直接關聯,屬無必須強制實現之作用之私法規定,可由當事人之意思自由任意選擇變更或拒絕適用,故僅能相對適用,因此,任意規定僅具補充或備位之意義。任意規定之用語為「得」、「告訴乃論」、「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等。 任意規定可分為明示性任意規定,即以法律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而適用;另一為隱藏性任意規定,即該法律雖未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但得由立法意旨解釋而認定。 相關文章 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 強制規定 禁止規定 效力規定 取締規定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

強行規定


強行規定係指法律規定之內容涉及國家或社會公益,為具有強制實現作用之法律規範,不屬意思自由原則之範圍,不許當事人以其意思任意變更,而應為絕對適用者。私法規定中,強行規定可分為強制規定及禁止規定,前者為必須為一定行為;後者則不應為特定行為。 強行規定之用語為「應」、「不得」、「非...不得」等。在立法技術上,強行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命令行為規定、禁止規定與授權規定。 相關文章 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 強制規定 禁止規定 效力規定 取締規定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