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規定係指法律規定之內容主要在規範私人利益,與國家或社會公益無直接關聯,屬無必須強制實現之作用之私法規定,可由當事人之意思自由任意選擇變更或拒絕適用,故僅能相對適用,因此,任意規定僅具補充或備位之意義。任意規定之用語為「得」、「告訴乃論」、「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等。 任意規定可分為明示性任意規定,即以法律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而適用;另一為隱藏性任意規定,即該法律雖未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但得由立法意旨解釋而認定。 相關文章 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 強制規定 禁止規定 效力規定 取締規定 嚴格規定 - 衡平規定 ( 授予裁量規定 - 概括規定 - 空白規定 ) 任意規定 - 強行規定 ( 命令行為規定 - 禁止規定 - 授權規定 )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 - 列舉規定 ( 正面表列 - 負面表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