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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未判決


漏未判決係指法院對檢察官起訴之 單一 案件,僅就犯罪事實的一部加以判決。依審判不可分,判決效力及於全部,故整個案件之訴訟關係因訴訟而終結,僅得以上訴、非常上訴救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漏判


漏判係指法院就數案件中,未為完全之判決,因係數案件,僅有判決之案件脫離訴訟繫屬,未判決之案決訴訟關係仍存在,故法院以補判處理。

案件同一性


案件同一性係指以前、後不同時點之案件進行比較之問題,如兩案件之範圍、內容相同,即屬同一案件,用於處理先、後訴重複與否之問題。若為同一案件,則生一事不再理之效果。

訴因制度


訴因制度係指檢察官在起訴時,應記載「訴因」(包括犯罪之時間、地點、方法),以明確顯示公訴之犯罪事實,避免審判對象不確定而造成法官無法客觀、中立,並特定被告知防禦對象。採取訴因制度,則法院不得變更起訴之法條。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採訴因制度,法院得基於正確適用法律之職責,在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