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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生送達效力。 原則上須當事人聲請,僅於特定情況下法院得依職權為之。 法定事由包括 1.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2.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應受送達人駐國外,不能囑託在外國之領館及機關送達或預知無效者 相關文章 交付送達 直接送達 間接送達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係於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而實務上對留置送達的應受送達人廣義認定,包括送達代收人、同居人、受僱人。 相關文章 交付送達 直接送達 間接送達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係不能依直接或補充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做通知書兩分,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門口,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而當事人縱未前往領取,仍會於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 相關文章 交付送達 直接送達 間接送達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間接送達


間接送達又稱補充送達,係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可以將文書賦予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其中同居人必須有共同生活之事實;而受僱人須非臨時雇用者,而係受僱為日常勞務者。而公寓大廈之管理員施收受文書亦屬間接送達。 相關文章 交付送達 直接送達 間接送達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系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法院書記官在法院內將文書交付予應受送達人也屬之。 相關文章 交付送達 直接送達 間接送達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交付送達


交付送達係以交付之方式將文書送至應受送達人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雇員,可分為直接送達及間接送達兩種。 相關文章 交付送達 直接送達 間接送達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