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登記辦理
申請人: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3.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5.受委託人 申請機關: 死亡者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申請時間: 死亡後30日內辦理,否則會受到罰鍰 申請文件: 1.死亡診斷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2.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收繳)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