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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管理


幻想管理係管理人誤以為自己事務為他人事務,客觀上屬於管理人自己的事務,所以沒有侵入他人的私領域,所以非無因管理。

誤信管理


誤信管理係指誤以為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而加以管理的情形,此情形,因缺乏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利益歸屬於本人」之管理意思,所以誤信管理並非真正無因管理,只能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處理該法律關係。

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係指明知為他人事務,仍以為係自己事務而加以管理,此情形欠缺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利益歸屬於本人」之管理意思,所以不法管理並非真正無因管理。 對於不法管理,為除去經濟上之誘因,民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本人得準用不適法無因管理之效果,享有選擇不法利益或拒絕而採取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主張的選擇權(本人可以衡量何者利益較大而選擇之)。

不適法無因管理


不適法無因管理係指具備無因管理要件,即客觀上為他人之事務、無法律上義務,主觀上利益歸屬本人之意思,但管理行為不利於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適法無因管理


適法無因管理係指具備無因管理要件,即客觀上為他人之事務、無法律上義務,主觀上利益歸屬本人之意思,且管理行為必須 利於本人 、 不違反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管理人義務: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管理行為、通知義務、報告義務、交付金錢孳息義務、使用本人之利益或金錢支付利息義務。 管理人權利:支出費用償還請求權、清償負擔債務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Geschäftsführung ohne Auftrag/gestion d'affaires)


無因管理係未委任,又無法律上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民法第1732條)。 要件 主觀要件 1.須有為他人利益之意思:將因管理而生之利益,使其歸諸於他人享有之意思。 客觀要件 1. 須無法律上義務:當事人間並無警消之公法上救援行為義務、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義務、受任人本於委任契約未委任人所為之管理行為等情形。 2. 管理他人事務之事實:事務包括滿足人類生活所需要而得為債之標的者均屬之,管理則包括管理行為和處分行為,可為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 效力 (一)管理人義務 1.管理義務 2.注意之義務 3.賠償義務 4.通知義務 5.計算義務 (二)本人之義務 1.管理事務利於本人者:本人償還管理人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清償所負擔之債務、賠償管理人所受之損害等。 2.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者:本人所附之義務以不超過其所得之利益為限,但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者,管理人仍有同於利於本者管理之各項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