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行為(Wuchergeschäft)
暴利行為係指在主觀上需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在不注意、為熟慮之情況下為法律行為;客觀上,財產上給付或給付之約定需顯失公平。 暴利行為並非當然無效,但得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撤銷 其行為或 減輕給付 ,但暴利行為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為無效,法院之撤銷包括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該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性質屬形成之訴,惟善意第三人仍受法律保護,聲請之除斥期間為1年,經過即喪失該聲請全,暴利行為規定於民法第74條規定:「I.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II.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相關文章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單獨行為 - 契約行為 - 合同行為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債權行為 - 物權行為(dingliches Geschäft) - 準物權行為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要式行為 - 不要式行為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生前行為 - 死因行為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完全法律行為 - 不完全法律行為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主行為 - 從行為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有償行為 - 無償行為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 要物行為 - 諾成行為 暴利行為(Wuchergeschä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