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的舉證責任



形式的舉證責任係指受有不利亦判斷之虞的當事人,為了避免不利益之判斷,所負擔的舉證行為,會隨著訴訟的進行所產生。例如檢察官原先舉證無法超越合理的可疑程度,需再提出不利於被告的證據,該再提出即屬形式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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