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交 分類: 上訴通則 刑事訴訟法 第三審 發交係指上級審法院將原審撤銷後,將案件送回原審理以外之法院(可能是管轄錯誤而送至有管轄之法院或是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僅第三審法院有發交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400、401條)。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上訴通則 刑事訴訟法 第三審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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