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證言權



拒絕證言權係指得拒絕陳述待證事實經驗之權利。雖任何人均有作證的義務,但為維護特定價值(如親屬間、公務、業務關係)等,在衡量發現真實及其他價值後,立法者承認特定價值係優於發先真實而賦予該權利。

公務關係(刑事訴訟法第179條)
身分關係(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不自證己罪(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業務關係(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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