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公司面紗原則(Piercing Corporate Veil)
揭穿公司面紗之原則,係源於英、美等國判例法,其目的在於避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獨立原則而有不公平或危害公共利益之情形,以保障債權人權益,乃將公司之控制股東認係公司之分身,而使該控制股東對於公司之債權人負責。此就母子公司言,應以有不法目的為前提,僅在極端例外之情況下,始得揭穿子公司之面紗,否定其獨立自主之法人人格,而將子公司及母公司視為同一法律主體,俾使母公司直接對子公司之債務負責。又法院審查個案是否揭穿公司面紗所應參酌之因素至夥,例如母公司之「過度控制」屬之,此項決定性因素非指母公司百分之百持有子公司即可揭穿,尚應考量母公司對子公司有密切且直接之控制層面。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四規定,應可謂均源自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至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要係為使從屬公司為控制公司或持有者之債務負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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