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 分類: 公共危險罪 刑法 刑法分則 失火為行為人因過失而導致火力之發生,刑法上的處罰相對放火(故意引發火力)為輕。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公共危險罪 刑法 刑法分則 混入混入係指部已從外部放入,使之混合為必要,即利用其內部作用,攪...公共危險罪刑法刑法分則添加添加係指將毒物或有害健康之物,加入混合物品之中,如將毒液加入...公共危險罪刑法刑法分則排出排出係將含有毒性之物任意排出製造場所。公共危險罪刑法刑法分則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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