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併/存續合併



吸收合併又稱存續合併,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公司合併後,其中一公司(存續公司)存續,其餘公司(消滅公司)歸於消滅。

參考來源
王文宇,《公司法論》,2008年9月,頁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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