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併/存續合併 分類: 公司合併 公司法 吸收合併又稱存續合併,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公司合併後,其中一公司(存續公司)存續,其餘公司(消滅公司)歸於消滅。 參考來源 王文宇,《公司法論》,2008年9月,頁156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公司合併 公司法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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