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行拘提 分類: 刑事訴訟法 拘提 強制處分 逕行拘提係指存在無法傳喚或不得傳喚之情形,得不經傳喚之程序直接拘提被告。該特殊情形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76條)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刑事訴訟法 拘提 強制處分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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