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



傳喚係指命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在一定時日至一定處所應訊, 屬間接之強制處分(傳喚不到本身並無法律之效力,僅引發後續拘提的效力),決定方式在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決定, 即二分模式。 傳喚相對於通知(約談)較具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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