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拘提



一般拘提係指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刑事訴訟法第75條),施行前應先聲請拘票,拘票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發或審判中由法官簽發(二分模式,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71條第4項之規定),並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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