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係指具備起訴要件,且達起訴門檻,但檢察官基於便宜原則之考量, 在裁量權範圍內,作成暫緩起訴之處分。緩起訴能節省司法資源,並考量犯罪預防及犯罪者回歸社會。
緩起訴處分之要件包括被告有犯罪嫌疑、案件全部屬於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以外的輕罪,並考量刑法第57條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緩起訴為適當者。
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被害人亦無法提起自訴。
緩起訴處分之要件包括被告有犯罪嫌疑、案件全部屬於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以外的輕罪,並考量刑法第57條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緩起訴為適當者。
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被害人亦無法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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